成都地铁偷拍案宣判:侵犯肖像权索赔无果


最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一起让公众广泛关注的侵犯个人肖像权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案件回顾如下:何某某诉称,她于特定日期在成都市某地铁站内被曾某某和罗某某偷拍,并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案发之后,此行为迅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谴责,何某某因此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她认为曾某某、罗某某和提供地铁运营服务的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某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相关地铁站内宣读道歉声明,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人民币。对于何某某的诉求,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法院指出,应该将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价:事件发生时的行为和事后的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法庭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在情理和法律上确实存在不妥,侵犯了何某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给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和精神压力。但是在判决结果上,法院并没有支持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具体判决而言,法院认为,尽管曾某某和罗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和何某某索求的50000元赔偿金相比,其实际给何某某造成的伤害并没有达到这一数额。因此,不能全额支持其索赔。同时,对于连续十天在地铁站内宣读道歉声明的要求,法院也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赔偿原则,因而未予支持。

对于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责任,虽然作为地铁运营方,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乘客的隐私安全,但是对于偷拍行为的发生,地铁公司并非直接责任方,因此法院未支持何某某针对地铁公司的部分诉求。

总体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一审宣判显示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兴网络纠纷案件上的审慎态度。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益的界定更加复杂,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多的权衡和考量。而对于当事人何某某来说,此案的判决虽未完全如其所愿,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本身已向社会释放出明确的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权益的行为不应得到纵容。随着类似案件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重视程度预计也将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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