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发布了一份处分决定文件,引起了网友的关注。据处分文件显示,该学院的一名大学生因私自取回被保卫处查收代保管的电动车,被学院认定为涉嫌偷窃行为,并被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网友们对于该学生骑回被学校保卫处查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偷窃行为的质疑。那么,学生骑回被学校保卫处查收的电动车,到底算不算偷窃呢?
该学生的行为并不属于偷窃。从客观上看,学生是电动车的合法所有者,所以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并不构成偷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取回自己的合法财物并不违法。再者从主观上看,学生取回电动车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学生取回电动车属于主体上行使取回权的结果,而非故意进行偷窃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学校保卫处是否有权查收学生的电动车。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中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才有权进行扣押。而学校保卫处作为学校的内部机构,其对学生电动车的查收并没有合法的占有性质,因此他们并无权扣押学生的财物。
那么,法律上对于”涉嫌盗窃”是如何规定的呢?学院在处分文件中将学生的行为定义为”涉嫌盗窃”罪,但这与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暴力的方式转移占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该学生的行为并没有客观上侵犯所有权,同时也没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学校处分文件中所定义的”涉嫌盗窃”罪名与刑法相抵触,因此应当被视为无效。
总的来说,该学生所做的取回行为并不构成偷窃,学校保卫处也没有权力扣押学生的财物。同时,学校处分文件中对学生的行为的定义也与刑法相抵触,应当被视为无效。学校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合理且公正地对待学生的行为,并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任意定义学生的行为并做出不合理的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会对学生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也是对比例原则的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