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位自称“大陆第一杰伦”的周杰伦模仿者“黑伦”,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并在多地门店进行了巡演。据称,其巡演报价最高达到了6000元,远超周杰伦本人的演唱会票价。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周杰伦的名气不仅仅造就了他个人的成功,还哺育了一大批“山寨周杰伦”。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领域也屡见不鲜,比如模仿著名作词人方文山的“圆文山”。这些“山寨明星”的出现,尽管给了一部分人展示才艺和谋生的机会,但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与道德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些“山寨明星”有了更多的变现机会,但随之而来的也是更加复杂的法律风险。利用明星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很可能涉嫌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声音也受到肖像权保护,声音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同样重要。模仿周杰伦声音的行为,如使用标志性句子“哎哟,不错哦”,就可能涉嫌侵害声音权。
而这些模仿行为往往不仅停留在形象和声音上,很多时候还包括众多经典作品或影视形象的模仿。根据《著作权法》,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无论是否售卖门票,均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相应的组织者也应在演出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就像“黑伦”在巡演中表演周杰伦的经典作品《一路向北》和《搁浅》一样,尽管酒吧将票价通知表述为门店的最低消费,这种情况依然构成了商业利益的获取,应该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而依据《著作权法》,“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支付表演者报酬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才属于合理使用。许多山寨明星在网络平台表演时,尽管没有直接向观众收取费用,但他们可能通过平台的流量分成、商品销售或者接受打赏,已经构成了带有营利目的的行为,因此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一些明星对这些模仿者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例如,周杰伦本人曾回应模仿者的走红:“每一个地方的多重宇宙伦,都是真的,都是努力在生活的伦。”但这种宽容并不应成为这些模仿者无视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借口。模仿者应尊重明星的权益,合法合理地模仿,以避免侵犯明星的合法权益。
总体上,“山寨明星”的现象折射出的是一个更大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如何在快速发展的娱乐市场中平衡创作自由与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关键。希望各方在未来能够找到一个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推动文艺发展的“双赢”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