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2日,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消息,备受瞩目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法庭判决两名女子并没有侵犯男子的普通人格权利。此外,原告男子何某某要求两名女子和成都地铁公司连续十日宣读道歉声明,并索赔5万元人民币的诉求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起事件源于2023年6月11日的一次地铁行程,何某某乘坐地铁前往世纪城途中,因鞋面闪光点被旁边的罗某某、曾某某误认为是摄像头而产生争执。争执中何某某自愿脱鞋验明真相,地铁安保员也介入了处理。三方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后,由民警进一步处理。经确认何某某鞋内并无摄像设备后,罗某某与曾某某就误会道歉,但何某某并未接受。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两位女士在最初怀疑何某某的行为中确实表现出了一定正当性,但是方式稍嫌欠妥,对于何某某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该影响范围相较较小,且两女士在警方处理后已做出适当的补救行为,包括及时当场道歉和提议承担何某某的打车费用。而且,事件的社会影响扩散是因为何某某本人在网上发信息,而不是因为两位女士或其他乘客故意传播,因此不应由罗某某和曾某某承担责任。
对于成都地铁公司的责任,法院判断地铁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履行正常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妥之处,故而驳回了何某某的相关要求。
此案显示,在公共场合遇到疑似侵权的情形时,市民应当保持冷静,通过文明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个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利确实应得到保护,但同时,面对可能的不法行为,公众亦有权及时提出质疑与反应,这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此案的裁判结果提供了社会各界的一个重要借鉴–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须尊重和理解他人的关切与行为,以此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