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债权人如何捍卫自身权益?一则来自福田区法院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的依据。2014年,何女士担保了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贷款方为黄女士。然而,贷款期满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导致黄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何女士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当法院执行时,发现何女士无足够的资产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黄女士因此只能部分收回债权。
事态有转机的是,在2020年,黄女士获悉何女士的丈夫许先生在2015年斥巨资为女儿小许购买了价值2442万元的房产。深入调查后,黄女士发现,这笔购房款实际上是何女士父母出售股票所得,并通过中转,最终支付给了小许。在黄女士看来,这笔资金理应属于许先生和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将财产无偿转赠给女儿的行为,实则是在逃避责任,恶意转移财产。
因此,黄女士将何家三口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许先生与何女士的赠与行为,同时要求小许返还这笔被赠与的款项。法院審查过程中,对许先生向小许转账的款项性质,作了具体分析。由于款项转移发生在许先生与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先生虽声称该款项属于小许个人资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并且未能证明夫妻双方对款项归属有过约定。于是法院判定,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重要的讨论点上,债权人黄女士行使的撤销权是否能及于债务人的配偶即许先生,法院的看法是,既然转款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许先生的赠与行为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其中50%也就是1221万元属于何女士的个人财产。鉴于何女士尚未履行对黄女士的还款义务,其赠与小许购房款的举动侵害了黄女士的合法债权。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支持黄女士的诉求,撤销何女士向小许赠与的1221万元,并要求小许返还这部分款项给何女士。法官指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法律授予债权人的一项保护利益的权利;债务人在生活中如果采取转移或赠与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防债务人过度减少应对债务的责任资产,确保债权得到满足。最后提醒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按时还款,若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应积极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